网络兼职乱象:男子兼职主播月入3毛遭辱骂,劳动者权益何在?
长沙市民姚先生的遭遇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,姚先生作为兼职主播,在河南豫泰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了一个月,最终只收到了3毛钱的工资,并且在与公司的沟通中受到了侮辱性的言语攻击,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网络直播行业的某些乱象,也引发了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刻讨论。
姚先生的经历令人震惊,他最初与公司约定的是全职工作,每天直播6小时,但几天后改为兼职,每日直播3小时,根据聊天记录显示,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姚先生,兼职没有保底工资,只有礼物打赏收入的提成,尽管如此,姚先生依然坚持每天直播3小时,但最终只收到了150多元的礼物打赏和3毛钱的服务费补贴,在与公司的沟通中,姚先生还遭到了运营人员的辱骂,称其为“土鳖”、“二傻子”。
姚先生的投诉并未得到公司的合理回应,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集群表示,姚先生属于兼职人员,无保底工资,公司与运营人员是合作关系,无权要求运营人员道歉,许集群甚至建议姚先生可以“骂回去”,这种态度无疑进一步激化了矛盾,姚先生认为,尽管有工作人员一开始告知,但告知的比较笼统,也未和自己签订协议,存在问题,他表示会向相关部门投诉,也想以自身案例告知广大求职者,在求职时签好合同,保护好自己的利益。
姚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,而是网络直播行业兼职乱象的一个缩影,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,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兼职主播作为自己的副业,由于行业监管的缺失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,兼职主播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,一些公司利用兼职主播的弱势地位,通过模糊合同条款、克扣工资、辱骂员工等手段,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从法律角度来看,姚先生的情况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如果实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劳动者仍享有相应的权利,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刘研律师指出,若求职者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,求职者可以根据每天从事工作的事实和相关证据,主张认定事实劳动合同关系,一旦认定劳动合同关系,公司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,还可以要求公司赔付双倍工资。
公司工作人员对姚先生的侮辱性言论也涉嫌侵犯其人格尊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24条的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姚先生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,在实际操作中,由于维权成本高、法律程序复杂等原因,许多劳动者往往选择忍气吞声,放弃维权。
姚先生的遭遇不仅是个人的不幸,也是整个社会需要关注的问题,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,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,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规范的行业管理,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,明确兼职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。
应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,明确兼职主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,通过立法手段,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行为,防止其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提高违法成本,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。
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,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巡查和检查,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,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平台,应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,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。
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,通过举办讲座、培训等活动,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,鼓励劳动者在求职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避免因缺乏书面合同而陷入被动局面,建立劳动者维权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,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,降低维权成本,提高维权效率。
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,营造一个公平、公正、尊重劳动者的良好环境,媒体应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乱象的报道和曝光,提高公众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度,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,诚信经营,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提高维权能力,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劳动环境。
姚先生的遭遇不仅揭示了网络直播行业的某些乱象,也引发了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刻讨论,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和执法检查,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,明确兼职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,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,营造一个公平、公正、尊重劳动者的良好环境,才能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,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